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劉殷秀

詹雅育

吳慧心

章孟生

蔡馨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就各原告分別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裁判費 應徵裁判費 1 劉殷秀   332,395    3,640   2,427   1,213 2 詹雅育   328,519    3,530   2,353   1,177 3 吳慧心   247,774    2,650   1,767      883 4 章孟生   364,662    3,970   2,647    1,323 5 蔡馨誼    74,995    1,000      667      33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