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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方祥鴻

原 告
陽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姎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儀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6,845元(計算式:395,815+21,030=416,84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業績獎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未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7元(計算式:4,520-《4,520÷3×2》=1,5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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