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被告
- 聖洺國際通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500元,應補繳1,930元(計算式:2,430-500=1,9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