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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6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王相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雖請求確認訴外人王世騰對於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司執助妙字第14459號執行命令送達翌日起至王世騰自相對人離職之日止,對於相對人每月有薪資等繼續性債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存在,惟聲請人所主張聲請強制執行前開王世騰薪資債權之執行名義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45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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