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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莊仁杰

  • 當事人
    吳文心詹林翰鄭維茜日商豐臣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吳文心 詹林翰 鄭維茜 被 告 日商豐臣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園寺 優真(SAIONJI YUM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原告吳文心17萬5,000元、原告詹林翰22萬元、原告鄭維茜6萬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6萬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3,307元(計算式:4,960x2/3=3,30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53元(計算式:4,960-3 ,307=1,65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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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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