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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KOMISARCHIK YIGAL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姆仕餐飲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KOMISARCHIK YIGAL與相對人傑姆仕餐飲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612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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