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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滿堂紅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繹書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蔡佳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第1項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與第2項判准按月給付薪資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且第2項請求係以第1項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被上訴人主張遭被告解僱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年籍資料參照),距其強制退休65歲止,已超過5年,即應以5年之薪資收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復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1,500元,則其5年之薪資總計為3,090,000元(計算式:51,500元×12個月×5年),再併計第3項給付工資49,79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39,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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