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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鉀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震武
被上訴人
林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2日寄存上訴人所在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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