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莊仁杰
- 當事人蘇琬貽、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琬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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