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劉正中
- 被告
- 振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振鎬工程有限公司設立地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最新公司登記表在卷可稽(院卷第67頁以下),該址即為其主事務所,且依原告書狀所附之調解申請書所載,其工作地在新北市土城區(院卷第35頁),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另參諸該項立法理由:「勞工為經濟上較為弱勢之一造,且勞資爭議多在勞工之勞務提供地發生,為便利勞工起訴與應訴,兼顧法院調查證據之便捷,以期有效解決勞資爭議,爰就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事件,採競合管轄之方式」,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