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謝昀達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秉浩律師
被告
臺灣京東方視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山鎮
訴訟代理人
高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