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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京東方視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山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昀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446元(即駐外津貼4萬5,890元、聖誕假期出勤工資2萬6,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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