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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3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被告
開泰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慧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3,152元(計算式:《被上訴人主張之月薪60,350元/月》×12月×5年+372,152=3,993,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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