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開泰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命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慧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3,152元(計算式:《被上訴人主張之月薪60,350元/月》×12月×5年+372,152=3,993,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