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3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趙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0元,惟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尚請求被告公司發給資遣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