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39號
- 原告
- 趙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0元,惟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尚請求被告公司發給資遣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