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28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相對人
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林志軒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金益世股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