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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代理人
吳盛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並敘明各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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