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簡彤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睿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選任劉睿杰為清算人,是應以劉睿杰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