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詩淵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江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董事章江森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