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豐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信吉即有民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信吉即有民診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2日向聲請人購買貨品,惟其未依約給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111年8月8日聲請狀提出之出貨單,僅有客戶名稱有民診所,本院於111年8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登記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組態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孰,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