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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豐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展維即健民康禾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向其訂購貨品,而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等語。惟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出貨單所載皆為健民診所,而非健民康禾診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向健民康禾診所請求給付之釋明之文件,聲請人於111年9月19日補正狀,仍未提出向健民康禾診所請求之釋明文件。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未提出,此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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