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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陸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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