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顯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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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僅陳報如同先前聲請狀之記載,而未提出向相對人林健文、吳國龍請求足資釋明之文件,是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未臻明確,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