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晶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晶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晶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李易桓為清算人,是應以李易桓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382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8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