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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聖浩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尤偉雲(原名尤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聖浩工程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聖浩工程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尤偉雲(原名尤皇城)為清算人,是應以尤偉雲(原名尤皇城)為債務人品格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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