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11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5,9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9593、W010170、W010462、W010
463、W011151、W012315、Y067648、Y067649、EN00000000
。
釋明文件:追繳函及查欠補單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