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禎、品固好有限公司、有芯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禎 品固好有限公司 有芯有限公司 上列品固好有限公司、有芯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品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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