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守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守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33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7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23633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3445元 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1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73445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 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 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 書第一條),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 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 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 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惟相對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1年10月27日止即未依 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23,6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二、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三、相對人再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工紓 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2日再次核貸10萬元整予相對人 ,約定借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 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惟相對人對上開債務 僅繳款至民國111年9月1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73,4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相對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上開二筆欠款,聲請人於111年11月16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限 期繳款,相對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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