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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陳瓊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陳瓊妙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之借貸契約書載明借款人為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嗣聲請人與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及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展公司)簽立債務承擔契約書,內容載明由華展公司承擔借款債務,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自簽約日起脫離債務關係,則聲請人向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借款並無理由。又相對人陳瓊妙並非借款人,亦非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瓊妙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無依據,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陳瓊妙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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