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加比卡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蔡宜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加比卡比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