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培根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是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 該裁定於同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前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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