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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辛淑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以賴怡宏為債務人之原因事實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聲請狀、同年3月15日補正狀之原因事實文件相對人均非賴怡宏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釋明對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以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之依據(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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