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辛淑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以賴怡宏為債務人之原因事實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聲請狀、同年3月15日補正狀之原因事實文件相對人均非賴怡宏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釋明對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以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之依據(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