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前項,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為祝嘉輝,倘祝嘉輝非本國籍,請一併陳報其護照號碼及居留證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