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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芢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梁芢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 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9794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年息1% 001 新臺幣489794元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9794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 001 新臺幣489794元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5% 
附件: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以
    下同)109年5月14日 邀同梁芢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定放款借據、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500,000
    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詳如借據、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詎債務人等已違約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依放款借據、約定
    書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即應連帶償還,迭經催
    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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