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原象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恩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豐華傢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秉杰
- 共同代理人
- 王朝正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陳全正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史洱梵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薏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原象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豐華傢飾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