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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公司董事長李冠霖業於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死亡,尚未推選新任董事長,然依上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故本件應以相對人公司之另一董事黃隆豐為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4,96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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