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許黃月華
- 原告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代 理 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撤銷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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