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馬子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裕邸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邸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