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雨安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雨安時尚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110年1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5499100號函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雨安時尚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顏璵為清算人,是應以顏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0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