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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曾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素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單據均為以得農会社有限公司(下稱得農公司)所訂立,聲請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釋明文件,訂立契約之對照為令和產後護理之家(下稱令和護理之家),非本件相對人鄭素惠,本件相對人僅為該護理之家之法定代理人。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以相對人逾期未繳清潔工程款為由,請求給付款項。由於聲請人未釋明究以個人名義?抑或以得農公司名義?向相對人鄭素惠?抑或向令和護理之家?請求給付。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為何人均未臻明確,且聲請人亦未明確指明系爭法律關係之兩造為何人?並進一步就兩造間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予以充分釋明,故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有未洽,聲請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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