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 原告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於民國110年8月至12月間有系爭契約存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發票、簽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3日聲請狀所 附之契約未載契約期間,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因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第1點、第3點所載之契約書條款(號)等依據,均與釋明文件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陳明請求部分債權金額新臺幣69,080元之計算式及其依據為何?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