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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創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誠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毓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創利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毓順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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