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富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淑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正飯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依借款合約所載統一編號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所查詢之名稱為「和正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和正投資有限公司),而非「和正飯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