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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
    鄭崇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崇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貝蒂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黃麒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貝蒂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黃麒全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貝蒂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三重區、黃麒全設籍於新北市汐止區,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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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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