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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聲請人
易柏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中顯示支票發票人名稱為「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鮪肚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發票人名稱之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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