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
- 聲請人
- 曾柏霖即吉帝商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發票日為何?究為「110年7月26日」?抑為「110年7月31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發票日為何?究為「110年7月26日」?抑為「110年7月31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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