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原告曾柏霖即吉帝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曾柏霖即吉帝商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發票日為何?究為「110年7月26日」?抑為「110年7月31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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