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玉明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催字第961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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