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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5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聲請人
林杏芬

江炳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設質轉入出證券存摺、質權擔保效力所及之債權(查所提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所載之出質人為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而所提支票之發票人為陳仕修)、債權已屆清償其之證明文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催受之證明文件、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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