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姜悌文
- 當事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張豊鈞、陳韻怡、吳彥儒、賴建興、謝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凱 相 對 人 張豊鈞 陳韻怡 吳彥儒 賴建興 謝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2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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