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444號 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勻捷有限公司、王宥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利率(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2月2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第三行未記載請求之利率,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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