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聲請人
許生鋒
相對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代理人
李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2、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9、被告即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3,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就被告即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40元,其中百分之13即1,0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7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